吉林省公主岭市引进重大项目的优惠政策
| 招商动态 |2017-08-01
公招领文1号 签发人:孙志刚
公主岭市引进重大项目扩大有效投资指导意见
为扩大有效投资,支持引进重大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突出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项目建设主体地位,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重大项目是指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租赁厂房项目不低于2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000元/平方米,税收强度不低于200元/平方米的项目。
第二条 设立引进重大项目扶持基金。重点鼓励引进符合各开发区主导产业的项目,支持引进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能够充分整合我市资源的优势项目。对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特大项目,国际、国内500强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以及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税收额度高、能够弥补延伸产业链条、提升产业层级的创新型项目,特事特议给予特殊支持。
第三条 鼓励重大项目投资。对购地类项目设立投资形象进度奖和突出贡献奖,按项目建设进度及履约情况以奖励的方式给予扶持。
此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2亿元以下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2%—15%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5亿元以下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5%—17%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7%—20%给予奖励。
从土地摘牌之日起1年 (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项目2年)内,固定资产投资完成50%以上的项目,可以申报投资形象进度奖,按该项目支持标准的30%给予奖励。项目按投资协议约定时限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并正式投产的,可再次申报投资形象进度奖,按该项目支持标准的30%给予奖励。项目投产后按投资协议约定时限达到约定经营指标的可申报突出贡献奖,按该项目支持标准的40%给予奖励。
投资形象进度奖和突出贡献奖申报办法:均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固定资产投资报表、项目建设手续、企业生产经营报表、完税证明等相关申报材料。开发区负责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须经市统计局复核后,由项目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向市招商引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项目专题会研究、报市长办公会审定后给予兑现。
第四条 鼓励项目集约利用土地。对域外来我市租用厂房的项目,可按照该项目形成地方财力的50%给予补贴,连续扶持三年。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足1亿元,但税收强度不低于400元/平方米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7%—20%给予奖励;税收强度超过200元/平方米,低于400元/平方米,有科技引领、市场引导性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扶持。
第六条 固定资产到位资金额度以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报告为准。项目单位获得奖励资金应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企业升级改造、科技研发等,不得挪作它用。项目所在地开发区对上述资金的使用情况负有监管责任。
第七条 项目单位除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外,可同时享受本意见所规定的有关政策。
第八条 新引进的项目不在开发区范围内的,对本市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可参照本意见有关规定,由市招商引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实施兑现。
第九条 将引进重大项目扩大有效投资做出突出贡献作为选人用人的重要参考条件。社会中介组织及自然人引进重大项目并成功落地的,按合同约定支付一定额度的服务费。
第十条 各开发区根据以上指导意见,制定适合本开发区的优惠政策,报市招商引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议定执行。
公主岭市招商引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
201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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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汇金招商事务部 赵家绪